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党员是师生中的骨干分子,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保证质量,优化结构,每学期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由党委组织部下达计划。
第六条 教职工、年满十八岁的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出努力方向。
入党申请人要经常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
第九条 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须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审核合格后,各支部要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党员管理系统。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由教职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群众代表和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等。考察可以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意见要实事求是,内容要写实,有针对性,体现本人实际表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未在学校党员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确定的步骤是:
(一)组织所在团组织(班级),在培养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中,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
(二)培养联系人建议;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支部委员会讨论意见要报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教职工发展对象的确定,由教职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群众代表和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
第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3~5 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示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7 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必须有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党课集中培训的经历,并取得党课结业证。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没有经过党课培训、党课培训考试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需申报材料有:
(一)入党申请书;
(二)思想汇报;
(三)基层团组织“推优”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五)政审材料;
(六)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期间对发展对象反映情况的原始材料或记录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七)党校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详细说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各栏目填写的要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派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并签署审议意见,交组织员谈话。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及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组织员谈话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对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审批,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学校党委授权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审查,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退回党支部保管。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逢党和国家重大节庆活动、重要历史事件纪念日等时,学校党委也可统一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教育他们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其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支部应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至少一次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取消资格的程序为:
(一)由党支部对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的问题调查清楚,在征求党内外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二)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三)报学校党委审批之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归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其程序为:
(一)本人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末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 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做好归档。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重视从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都要落实责任制,全程纪实,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倒查机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监督员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全程监督各基层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对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汇报和通报检查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研究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7 日印发